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宣传物设置的规范管理,整顿校园文化秩序,积极营造整洁有序、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美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物为宣传条幅、标语、海报、展板、宣传栏、广告栏、广告蓬、各类喷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院系以及经审批在我校举行各种活动的校外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为部门)。
第二章 登记与审批
第四条 成立校公共场所宣传物管理工作小组,由校办、保卫处、总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组成。管理小组有权对校园设置的宣传物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学校规定的设置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和清理。
第五条 校内设置宣传物要严格实行登记、审批制度。
第六条 设置者设置宣传物均须事先填写《江西科技学院校内公共场所宣传物设置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备案,并按照登记与审批的内容、时间、地点、数量设置。
第七条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在校园内设置宣传物。
第八条 校办为校内宣传物设置登记与审批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内容、文字和悬挂张贴摆放要求
第九条 宣传物的制作、悬挂、拆除由设置者自行完成。内容须健康向上、真实合法。要主题突出,语言准确,格式规范。提倡使用简体字,不得使用生僻字。英文标语应使用规范英文。广告栏(蓬)内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条 宣传物须在其右下角注明主办、承办、协办部门的名称,不得标注未经审批的企业名称、商标等。
第十一条 宣传物须按照指定地点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破坏公共设施和影响校园环境。宣传物幅面的大小要与悬挂空间及建筑物相协调,悬挂、摆放要端正、平直,且不得损坏建筑物。
第十二条 宣传物的设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物可酌情报批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已登记审批并签订合作协议部门宣传物的设置,可严格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执行。设置者原则上须在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拆除所有设置,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迎新期间,各通信运营部门在校内进行营销宣传须严格执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均不得出现恶意竞争或攻击性语言。学校大门内外、主干道和主要建筑宣传物的设置由校办统一审批后设置。其他地点的迎新宣传布置可由下列部门与合作单位按协议规定执行:学生活动中心由招生办负责;瑶湖各学院迎新布置由瑶湖学工处负责;商学院迎新布置由商学院院办负责;蓝天购物广场由餐饮中心负责。以上各部门须在迎新工作开始的前两天将与合作单位商定设置的宣传物的种类、内容、数量、时间、地点报校办登记、审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区严禁悬挂任何商业性宣传物。确有需要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限期在指定地点设置。
第十五条 校园主干道、主要建筑物等主要公共区域,原则上只允许设置配合党和国家、全校性重大活动及重大纪念日、节庆日的宣传物,且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布置,其它部门不得重复制作,以保持校园环境统一协调、整洁有序。
第十六条 为确保校园安全,严防触电事故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灯杆、灯柱上设置宣传物。
第四章 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校园宣传物的设置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宣传内容应由设置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学生会、学生社团活动由校团委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宣传阵地的使用和管理。宣传物设置期间,设置者对所设置的宣传物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并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检查宣传物是否完好、端正、平直。对因风吹、安装等原因造成的破损、斜挂、掉落等,设置者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撤除。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校办为校园宣传物不规范设置的处罚执行部门,保卫处为巡视督查部门,总务处为违规宣传物的处置部门。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对宣传物的设置者处以200—500元的经济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二)虽经批准但却未按审批内容、时间、地点、数量设置的;(三)设置后出现破损、斜挂、掉落等情况未及时进行维护的;(四)超过设置时间未及时撤除清理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宣传物或未按审批要求设置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学校总务处将予以清理处置,产生的一切费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因设置宣传物造成学校建筑物等损坏的,设置者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科技学院校内公共场所宣传物设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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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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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时间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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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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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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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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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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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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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 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校办、设置者各一份。